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保护旅游景区立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保护旅游景区立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如何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保护湖水的条约?如何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这个问题回答起来太广了,都...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保护旅游景区立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保护旅游景区立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这个问题回答起来太广了,都够写一篇论文了,就谈谈几个大概的点吧
1.立法保护。从地方政府、景区景点分别制定符合当地情况的规章制度
2.严格执法。有了这些相关制度,严格的执行必不可少,否则又将是一纸空文
3.合理开发。景区的资源应该合理开发,不能竭泽而渔,无节制、无规划的发展,会马上就将景区的资源消耗殆尽
4.科学引流。在淡季和旺季可以实行不同的价格标准,限制景区人数,控制景区的科学容纳量
5.保护意识宣传。这个就是从意识层面来说,提高游客的保护意识,促进景区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相关的方法等等的还有很多,要是大家感兴趣可以去知网之类的网站查找相关的文献进行学习,谢谢。
首先要提高人们对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意识;
其次风景名胜区的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制定保护的措施,加强保护,可以适当的采取一些奖惩措施;
另外对于客容量等进行更深一个层次的限制或者规定。
保护湖泊生态环境,必须加强湖泊水环境保护的专门立法。因为湖泊的自身特点要求对其予以特殊的立法保护。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更要充分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既要形成严格排放、合理开发的强大压力,又要形成主动治理水环境的积极动力,用高效的办法解决长期积累的环境问题。
虽然在国家层面上,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湖泊管理法,但现有的法律规定已经涵盖了湖泊保护。我国与保护湖泊有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
“一宪”是指《宪法》。它主要从国家职责和公民义务方面,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四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四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外,一些省、市开展了湖泊水环境保护的立法研究工作,针对湖泊水环境、资源和生态特点,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保护湖泊的专门条例,提出相应的制度和内容,为实现湖泊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目标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如2002年,《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施行。2006年,《南昌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施行。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长湖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长湖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严防严治的原则,实施形态保护、水质保护、功能保护、生态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长湖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长湖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长湖保护协调机制,并将长湖保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和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所辖区域内的长湖保护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文物旅游、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地方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湖保护工作。
沿湖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长湖保护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护。
长湖保护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居)民公约,组织和引导村(居)民参与长湖保护。
第五条 市长湖生态管理机构对长湖实行统一管理和保护,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保护旅游景区立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保护旅游景区立法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